江南体育AR (Analytical reagent 分析纯);BC(Biochemical 生化试剂);BP (British Pharmacopoeia 英国药典);BR (Biological reagent 生物试剂);BS (Biological Stain 生物染色剂);CP (Chemical pure 化学纯);EP (Extra Pure 特纯);
贮藏化学试剂既要保管好试剂不使变质或损耗,又要注意危险性试剂的毒害作用,防止火警、中毒、损害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AR (Analytical reagent 分析纯);BC(Biochemical 生化试剂);BP (British Pharmacopoeia 英国药典);BR (Biological reagent 生物试剂);BS (Biological Stain 生物染色剂);CP (Chemical pure 化学纯);EP (Extra Pure 特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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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5〕5号
为了使各种规格和化学试剂实行标准化和控制试剂产品的产量,并使买卖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有依据,人们便制定了《试剂标准》。为了保证试剂质量,试剂还需要进行多种检验。
贮藏化学试剂既要保管好试剂不使变质或损耗,又要注意危险性试剂的毒害作用,防止火警、中毒、损害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事故的发生。试剂贮藏的一般措施如下:
盛装试剂的容器与能使之变质的环境尽可能隔断,即采用密封的容器,如紧密盖闭的铁桶、密闭的金属容器和容量不大于 1 升 的紧密盖闭的玻璃瓶。密闭贮藏适用于具有挥发、升华、潮解、风化、析晶、水解、氧化、还原、霉变等性质的试剂,是贮藏试剂最常用的方法。
试剂瓶视察闭程度和试剂腐蚀性不同用磨口玻璃塞(适用于硝酸、盐酸、硫酸和液溴等)或具有塑料衬垫的螺旋帽盖。为使封口严密,可采用胶套的配制方法:将胶套混合液(硝化纤维:胶:蓖麻油::乙醇 =13 : 0.5 : 36 : 50 )倒入瓶塞模中,数秒后即形成薄膜,趁膜未干时取下泡浸于 75% 乙醇中备用。封口时,将合适的胶套套在已经好的瓶塞上,待其收缩后,瓶口即可密封。对于易分解产生气体的试剂,绝对不能密封,否则易发生爆炸,如过氧化氢、碳酸铵等。
能与空气作用的活泼金属或非金属应封存于对试剂相对稳定和液体或惰性气体中,如钠、钾可浸入煤油中,白磷可浸在水中。
避免试剂受到光的辐射,应采用棕色玻璃瓶,外用黑纸包裹,并贮藏于暗室或遮光的试剂橱中。避光贮藏适用于能进行光化学反应的试剂,如胺类、酚类、醛类等。
使试剂保持足够低的温度。即采用水箱贮藏。低温贮藏适用于容易失去的生化试剂和容易分解的物质。如标准血清应贮藏于± 4 ℃ 的水箱中,而羧肽酶 B 和羧肽酶 Y 则应贮藏于 -20 ℃ 的低温水箱。普通试剂应贮藏于温度较差的阴凉处所。
即使试剂容器密闭封口,也难免有意外的跑冒漏泄现象,为使贮藏中不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或积贮有毒蒸气,大型的可燃性液体和有毒液态试剂的贮藏室应安装排风装置,保持贮藏室内空气的清洁。
指试剂的分类分库贮藏,以免漏泄、失火时相互作用造成更大的事故。各种试剂,应根据其性质查明类别后,方可进入所属类仓库。
为避免试剂的燃烧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易燃易爆的试剂应有防火贮藏措施。除了要做到前述的通风和分库贮藏外,防火贮藏尚需达到如下条件:
防火建筑 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建筑,应采用轻质非可燃建筑材料、钢架结构。建筑物的墙应采用空心防火墙,并须有 3-4 小时的抗火能力。建筑物的地板和天花板皆需有抗火能力。室温不许超过 30 ℃ ,门窗应向外开启。有多层(楼)的贮藏建筑物,可燃性液体最好贮藏于最下层的贮藏室,而且地板不得漏水,并需有排水装置。由于地下室难以排水或通风,所以,地下室不宜作为可燃性液体的贮藏室。
防火间距 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应当跟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摩擦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单层贮藏可燃性液体建筑与主要建筑物之间距离至少应在 150 米 以上。贮量较大时防火间距应征处消防部门同意。
消灭火源 易燃易爆试剂发生事故的最常见原因是明火、电器设备、过热、热表面、自燃、火花和余烬、静电、摩擦和撞击。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上述隐患。
明火系指电弧、氧炔焰、各种燃烧焰以及电炉、干燥箱、烘箱中正在工作的电热丝等。这些都必须与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室隔离。在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室内,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和其它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和容易引起火花的铁器等物品带入贮藏室。不得在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室内进行分桶分装、打包、焊封等工作;严格禁止在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室内吸烟。
贮藏室内防爆电器设备应经电力公司检验合格,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仓库的避雷针应经常检查,避雷针接地电阻应在 10 欧以下。
消防设备 试剂贮藏室应设置有效的消防和报警设备,一旦发生火灾,及时进行扑灭或发生报警信号。易燃易爆试剂贮藏室应设置自动喷水器和专用灭火机。
自动喷水器是易燃易爆试剂(除钾、钠、钙、碳酸钙、过氧化钠等遇水燃烧的试剂外)基本的消防设备,应安装在天花板上,和容易发生水警的地方。自动喷水器可以扑火开杯闪点 66 ℃ 以上的可燃性液体的起火,喷水的冷却效应可使一般可燃物温度至低至燃点以下,故可有效地防止建筑和设备的严重破坏。
泡沫灭火机喷出的泡沫能短时间覆盖在可燃性液体表面,可隔离可燃物与空气和接触。但是,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二硫化碳、某些醚类和其他非常容易挥发的液体,因为它们的蒸气可扩散通过泡沫覆盖层而在其上燃烧。
二氧化碳灭火机可用于水和其他灭火器的火警,如遇水能燃烧的试剂的起火。但由于二氧化碳数量有限,不能持续很长时间,所以使用要求比较严格。
干化学品灭火机也可用于可燃性试剂的火警,如遇水能燃烧的试剂的起火。但由于二氧化碳数量有限,不能持续很长时间,所以使用要求比较严格。
干化学品灭火机也可用于可燃性试剂的火警。通风设备会使火焰蔓延或干粉吹逸,所以使用时应关闭通风设备。
手提式灭火机(泡沫、二氧化碳、干化学品)应放置在失火时容易进得去的地方。具有喷雾嘴的小型消防车也值得推荐,尤其适用于可被水雾扑灭的可燃性液体的失火。消火栓位置应以保证距离贮藏建筑的任何部分不超过 100 米 为原则。
为避免试剂贮藏室内中毒事故的发生,贮藏有毒性和损害性试剂的应有防毒贮藏措施。除了要做到前述的密闭、通风、分库贮藏和防火措施外,防毒害贮藏尚需达到如下要求:
防护用具 遇紧急情况以及进行危险工作(如处理泼溅、倾倒以及火警)时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如在倾注酸液和有喷溅危险和工作时,应戴护目镜和面罩。杯式护目镜可以保护眼睛,不使从旁边飞来的细粒进入。戴上能安全保护头、脸和颈的面罩则更安全。在处理腐蚀性的试剂时,应戴上橡胶手套。在紧急救援工作中可戴用防毒面具。具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不能用缺乏氧气的地方或有毒气体和蒸气浓度很高的地方,并且一般只能使用 15 或 30 分钟。面具应该与脸部安全贴合,即使这样也应随时警惕泄漏的症状。具有再生器(除去二氧化碳、加入氧气)的防毒面具可供使用 2 小时。这种防毒 面具和掌握使用比具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需要更多的训练时间。防毒面具的清洗和消毒方法介绍如下:拆开呼吸器,在 49 ℃ 液态去垢剂溶液中清洗面罩和呼吸管,用温水冲洗,然后,在下列任何一种溶液中泡浸 2 分钟:⑴含 50ppm 氯的次氯酸盐溶液(用含 5% 氯的次氯酸盐溶液用水稀释而成)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预防和惩治涉及毒品的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存放、购用、运输(含携带,下同)和进出口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附表所列的可以用于制造、加工、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的化学原料和配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轻工行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购用的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药行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购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仓储、存放、购用、运输和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生产、销售、仓储、存放、购用、运输和进出口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销售和仓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仑储、存放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用库房,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条 生产、销售、仓储和分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张贴不易脱落的标签并注明与本条例附表相一致的名称。
第十一条 购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购用证明。医药行业购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应当注明有效期限,一证一次有效。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经营或者购用的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记录情况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四条 运输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提供货物的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许可证。
省内跨市、县运输或者向省外运输的,应当向运出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从省外运输进入本省的,应当向最先进入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路线、用途及目的地等应当与运输许可证载明的相一致。
第十六条 领取运输许可证后实际交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输许可证交收货方注明收货情况并签字、盖章,自运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含邮寄方式)。
领取运输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未实际交付运输的,领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承运按规定需要领取运输许可证的易制毒化学品,托运人未能提供运输许可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十八条 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仓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营业执照或者超经营范围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仓储、存放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未设立专用库房或者未指派专人管理的,由县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仓储和分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上张贴标签并注明名称的,由县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购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向未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销售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个人销售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经营、购用等情况并保存备查的,或者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没有运输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的运输许可证,跨省、市、县运输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并对提供货物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许可证没有随货同行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暂扣易制毒化学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实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路线及目的地等与运输许可证中载明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并对提供货物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交回运输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接受未提供运输许可证的单位的委托,承运按规定需要领取运输许可证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许可证、购用证明的,或者办理有关许可证、购用证明后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仓储、购用和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三个月内,依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证件和登记备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表所列的分类目录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目录应当公布江南体育,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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