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你委《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规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事业单位包括: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和控股的22个炼油化工企业,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划入的12个油气田企业,原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5个生产企业及1个石油公司,从地方划转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以上企业详见附件),以及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及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注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化工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1049亿元。
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由你委负责联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职务由国务院管理;原由国务院管理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人员,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将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改组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并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对外贸易窗口,同时保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改组后的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国内成品油市场批发业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既加强合作,又有序竞争,保护和稳定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
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石化集团章程,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原油、天然气、电力、专用石油钢材、燃料、运输以及进出口配额、股票和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九、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按照“各有侧重,相互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建立统一、开放的石油石化产品市场,增强我国石油石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组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石油石化工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kaiyun。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