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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江南体育的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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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体育原标题: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1)截至2023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汇盈大厦6楼会议室江南体育。

  2、上述提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邮件或传线、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必须按时提供完整文件进行登记后参加。请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配合公司做好现场身份核对及个人信息登记。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汇象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财通尤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持有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813,9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5976%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汇象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众汇”)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15,8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9999%。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32,558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379%)的股东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锦烨财”)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财通尤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财通”)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32,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5.0379%。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众汇、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持股数量及比例: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众汇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5,813,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976%。

  持股数量及比例: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德清锦烨财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2,906,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988%。

  持股数量及比例: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杭州财通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2,325,5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391%。

  德清锦烨财和杭州财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德清锦烨财和杭州财通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32,5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379%,将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3、减持数量:宁波众汇拟减持不超过3,1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9999%;德清锦烨财和杭州财通拟合计减持不超过5,232,5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0379%。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其具体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止目前,宁波众汇、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各项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本次减持股东宁波众汇、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督促宁波众汇、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宁波众汇、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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